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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北票市,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先有两车发生剐蹭,一车肇事逃逸,造成伤者坐卧在道路上,不巧的是又遭后来车辆二次撞击,造成伤者伤重不治身亡。年1月,法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处两位车主有期徒刑和赔偿相应赔偿金,宣判后一车主不服提出上诉,具体情况且听小编道来:
常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
王某,男,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
事发当日17时40分,常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五间房镇三星铸钢厂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老实(化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致王老实倒地后,常某驾车逃逸。不巧的是王某同向驾驶小型轿车又与坐卧在道路上的王老实相撞。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王老实符合生前遭受车辆撞击并碾挤压所造成的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而身亡。此事故经北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老实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元并取得谅解。附带民事诉讼死者家属撤回对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常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常某、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认定: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给予死者家属赔偿金合计元(含保险内和保险外)。
宣判后常某以原判量刑过重,愿意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常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死者家属接受赔偿,并对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鉴于常某认罪悔罪,并取得死者亲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撤销常某原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罚,改为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他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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