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
有关*策支持
年招募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以下*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为专科生元/月;本科生元/月;研究生元/月,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要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在服务期内,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省社保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从财*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
3、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为大学生志愿者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4.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可以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策,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助学贷款均由省级财*负责代偿。办理程序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号)
8.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参加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事业性收费。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0.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服务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
招募工作推进表
实施内容
工作步骤
责任部门
报名与初审
7月
①7月上旬,通过社会新闻媒体和团属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同时,各受援县项目办集中动员和宣传。
省、各县项目办
②7月中上旬,通过志愿辽宁网(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心理检测结果显示不宜参加西部计划,或有其他心理疾病、精神疾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注:各地对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患有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基层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做好说服劝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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