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补习摘要:综合各方面意见,草案修改稿对该规定做出调整,规定“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舜讯
在之前举行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相关规定引起较大争议,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也观点不一。综合各方面意见,草案修改稿对该规定做出调整,规定“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在立法听证会上,有的陈述人表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违教育公平,有损公共教育资源,有损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应当通过立法全面禁止。有的陈述人则认为不应“一刀切”。在目前家教市场和社会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有偿家教有一定市场,而且在教师工资不高的前提下,如果老师不妨碍工作时间课堂教学质量,在工作之余从事有偿家教未尝不可。还有的陈述人认为,有偿家教存在界定难、取证难的问题,全面禁止难以执行,而应“疏堵结合”,即立法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对本班级、本校学生开展有偿家教。
相关人士在对草案修改时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利用财*资金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务活动,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全身心投入。草案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鉴于需要与民办学校教师有所区分,对“家教”这一用语认识不一致,草案修改稿将其明确为“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
“现在学校之间交流机会很多,如果两家学校结成同盟,是不是这家学校的老师给那家学校的学生补课就不违法了?”针对这样的修改,部分教师也有不同意见,“教师有偿家教就该禁止,如果不‘一刀切’,现实操作中会遇到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