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违约案件如何实现债转股?
——股票质押业务“债转股”模式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刘钰婕(证券公司信用业务,)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年全市场股票质押业务整体规模下降、纾困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部分项目风险得到一定的缓释,但面对A股市场行情波动、常规处置模式下债权回收周期较长等问题,券商仍面临进一步有效压降股票质押风险规模的压力。为了更好地化解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本文以深圳市场股票质押为例,结合行业做法、司法实务,借鉴AMC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提出协议约定、大宗交易以及司法执行三种模式,分别就实现路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和实施建议。
一、协议约定模式
协议约定是风险化解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种常用手段,对应到股票质押业务中,券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股权,可以起到尽快了结股票质押负债的效果。
(一)协议约定的模式
参照“以物抵债”的方式,券商可与融资人协议约定“以股抵债”,融资人将其持有并质押给券商的股票以一定的价格直接抵偿给券商用以清偿债务,如融资人有其他资产或第三方担保资产也可一并转让抵偿。
根据与交易所沟通的结果看,在股票质押违约处置中,如券商与融资人协议约定“以股抵债”,则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第6章中规定的“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进行违约处置”的方式,同时结合登记公司年发布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第3条规定,对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且不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双方可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进行违约处置。对于“以股抵债”的价格,《指引》第6条明确:“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
因此,在受让股权不超过5%的情况下,对于纯流通且未被司法冻结的质押股票,可通过协议约定以股抵债的方式进行违约处置。同时了解到,上交所目前尚未开通场内质押处置过户路径,仅有协议转让路径,可考虑场外方式。
(二)协议约定债转股的法律效力分析
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协议约定“以物抵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