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泉巨永乡十二吐默村村民郭文芳因违规焚烧秸秆而引燃武玉青家秸秆堆。北票市公安局泉巨永乡派出所副所长郭原生徇私枉法包庇郭文芳犯罪,由其妻刘建芹顶罪。辽宁省高级法院李江红在原生效判决未撤销的情况下,又作出一份行政裁定书,出现一个案件两种判决结果的丑陋现象。
年3月27日,辽宁省北票市泉巨永乡十二吐默村村民郭文芳、刘建芹、郭佳兴一家三口在村民武玉青住房附近蓄意纵火。武玉青家监控显示,当日上午9时12分左右,郭文芳等3人先后出现,郭文芳和郭佳兴拖拽火源并甩动明火,最终引发火灾。
武玉青妻子康占华在9时23分拨打报警,9点51分警车到达现场,但没有按规定当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而泉巨永乡林果服务站,当天对郭文芳进行询问,认定其野外违规烧秸秆并作出元罚款。
郭文芳在紧靠武玉青家的柴火垛烧荒,而柴火垛是明显的易燃易爆炸危险品,紧挨着易燃危险品使用明火,是故意纵火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北票市公安局泉巨永乡派出所副所长郭原生对外散布称,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郭文芳为逃避刑事制裁及经济赔偿,买通郭原生,策划由郭文芳“妻子”刘建芹替郭文芳顶罪。(刘建芹为骗低保款和郭文芳假离婚,于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刘建芹不具备赔偿能力)
在郭原生操纵下,3月30日,北票市公安局以绝对管辖权对“刘建芹涉嫌过失引起火灾案”立案调查,由刘建芹顶案。之后,北票市公安局又将刘建芹涉嫌刑事犯罪变为行政拘留10日。
武玉青不服公安局上述处罚决定,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入司法程序后,郭原生担心事情败露,跑前跑后为郭文芳逃避法律制裁出头露面。年10月26日,北票市人民政府裁定:“图像中显示为3人,但不能明确看出是3人都在烧荒”。然而,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清楚郭文芳在动用明火。武玉青申请技术鉴定,但未获准予。
郭文芳着浅白色上衣黑裤子,反差明显武玉青随后又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3月24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令:“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刘建芹一家三口在邻近原告养殖场住房的耕地上烧荒时不慎将原告武玉青家秸秆堆引燃”。法院一审认定3人行为,本应以事实不清,应撤销北票市公安局对刘建芹的行政拘留处罚而没有撤销。
年8月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结束后,武玉清在复印案卷时发现新证据,听证程序和处罚程序均违法。要求听证的,应在送达听证三日内提出。也就是说法制部门审核后,才能送达听证,三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下达处罚决定书。本案送达听证是4月20日,属提前泄露秘密行为。
武玉清随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官李江红应采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证据而不予采纳,亦不说明理由,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涉嫌枉法裁判。
送达告知时间是4月22日,而不是4月20日负责人审批时间为4月25日,而不是4月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然而,法官李江红却公然违反审判程序,在一审、二审判决生效未撤销的情况下,又作出“再审申请人武玉青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外人郭文芳、郭佳兴共同参与了烧荒行为”的判决结果。同一个案件,最后却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按照原审判决,郭文芳有赔偿连带责任。但在郭原生授意下,辽宁省高法法官李江红包庇郭文芳不被法律追究而作出第二种判决,帮助郭文芳逃避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年10月12日,武玉青、康占华控告李江红一案两判,枉法裁判;年11月22日,控告郭原生徇私舞弊,充当郭文芳保护伞犯罪和控告李江红一案两判,枉法裁判犯罪,但至今都未有任何反馈。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公正的庭审,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司法不公导致的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