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辽宁长兴岛检察院依法公开冀某甲肇事逃逸案起诉书。
冀某甲,男,年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冀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11月4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3月2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年6月9日刑满释放。可以说前科累累。
年11月13日16时55分许,冀某甲驾驶“力帆”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兴路Km+m处,与前方同方向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后,冀某甲未抢救受伤人员、未报警,弃车逃逸。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冀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冀某甲被抓获。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3月2日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冀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已经在长兴岛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