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由王五提供了担保,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然而期满后张三未能还款,于是李四将张三及担保人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还款,王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张三无力还款,王五偿还了欠款和利息。之后,王五诉至原审法院,行使追偿权,要求张三偿还自己支付给李四的20万元。张三提出管辖异议。
那么,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一、不同观点
检索发现有文章描述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也有观点认为担保权纠纷为另一法律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江苏高院民二庭年11月《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6:
问: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答: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二、最高院观点
尽管上述观点各有道理,但是,早在年,最高院已经就此作出过相关规定,并且明确了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号)规定,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进行追偿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最高院()最高法执监号裁判中,最高院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观点。
三、以下是相关法院的判例
陈某*与朱东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诉称:年11月27日,陈某*与朱东东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陈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号的拆装工程转包给朱东东,同时约定朱东东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及财产安全负完全责任,如因朱东东方原因发生火灾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朱东东承担全部责任,与陈某*无关。
年12月3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墙体倒塌导致朱东东雇佣的人员魏小伟坠落砸伤。医院救治,陈某*代朱东东向魏小伟支付医疗费.42元。
后魏小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东东对于魏小伟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陈某*垫付的医疗费外,朱东东应再赔偿魏小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元,案件受理费由朱东东负担元,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二审法际均支持了魏小伟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代朱东东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陈某*就向魏小伟支付款项问题多次与朱东东协商未果,现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朱东东给付陈某*垫付的医疗费、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42元;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被告朱东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与原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由通州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管辖。
陈某*依据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作为主债务人的朱东东追偿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法院最后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确认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