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不容松懈。依法防疫,每个人既是受益者,也是责任人。然而连日来,仍有少数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出现了故意隐瞒行程,逃避核酸检测,编造、散布涉疫谣言等种种干扰妨碍防疫的“任性”行为。最终,这些行为都依法受到了处罚。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小编整理了近期公布的部分涉疫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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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故意隐瞒行程轨迹
4月25日上午,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对货车司机司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故意隐瞒行程轨迹,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判决,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某某为货车运输司机,年3月18日、3月20日两次往返辽宁省北票市、吉林省长春市运送货物。此过程中,司某某携带其妻子李某某的手机,以离开辽宁省北票市去往吉林省长春市时关闭手机,回到北票市时打开手机的方式,故意隐瞒长春市行程轨迹,未遵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疫情防控要求。3月25日,司某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截至年3月30日造成与其密切接触者人集中或居家隔离,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人落实管控措施。其妻子李某某明知丈夫两次前往吉林省长春市,为其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将个人手机提供使用,帮助司某某隐瞒长春市行程轨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遂作出上述判决。
骑手逃避核酸检测
送物资百余单
4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接到指令,居住朝阳区天宝街1号某小区的某外卖平台骑手郭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接报后,朝阳分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郭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并逃避核酸检测,于年3月20日至4月16日期间,多次采取钻栅栏的方式,脱离其居住小区进行外卖配送服务,先后在长春市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等多个城区配送物资余单,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重大风险。另外,通过调查郭某任职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管理人员代某、王某违反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配送服务企业及员工管理规定,对造成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4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代某、王某立案侦查。目前,郭某、代某、王某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
仍违规售卖
近日,安徽省检察院发布了一起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仍违规售卖的案例。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在安徽省休宁县经营水果店。年1月1日,武某某到外省某市一农产品物流中心采购了30箱越南进口红心火龙果,当日运抵休宁县。同日晚,外省某市某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该物流中心进口水果抽样检测时,发现该批次进口火龙果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即对经营者集中隔离观察,并对该物流中心进口水果区域进行封控管制。
1月2日早上7时许,外省某市某区公安机关接区防疫专班指令核查该批次进口火龙果去向,该局民警电话联系武某某,告知其采购的该批次火龙果抽样核酸检测呈阳性,需单独存放,不得对外出售,等待当地防疫部门处理。武某某当日即将采购的火龙果单独存放于休宁某小区冻库内,但未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本人行程及水果涉疫情况。
1月9日至10日,武某某安排工人先后搬运7箱火龙果至店内售卖,未进行消毒处理。1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工作指令排查本县内销售进口火龙果情况,武某某未如实报告其采购及销售情况。1月12日11时许,休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黄山市疫指办通知,本县某水果店有从外省某市购进越南火龙果,即启动应急预案,于同日20时56分对武某某存放火龙果冻库进行环境采样,采样结果为弱阳性;当日对接触火龙果的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并落实管控措施。
经查,武某某搬运至店内销售的涉疫火龙果部分已售出,其中部分售卖至休宁县某学校。1月12日,休宁县对武某某存放涉疫火龙果冻库所在小区及休宁县某学校进行封控,该小区被封控至次日凌晨,某学校持续管控五日,对余人进行核酸检测,对22名接触人群集中隔离管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1月13日,休宁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本案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涉疫案件,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同日,公安机关以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对武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后备箱藏匿黄码人员
逃避疫情防控检查
4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南辛店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案。经查,4月17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将行程码为黄码的违法行为人陈某藏匿于后备箱,意图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在襄汾贾罕高速口疫情防控点被值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蔡某某、陈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封控期间私自营业
4月21日21时许,睢宁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八一西路大自然菜市场北门内侧肉店,朱某某在明知疫情封控规定,门店无经营权限的情况下,私自对外营业出售猪肉。后经社区委派大自然农贸市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后,仍然继续私自营业出售。朱某某已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因其被多次劝阻后仍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行政拘留5日。
编造、散布涉疫谣言
近日,网上大量流传关于“再给睢宁三天时间”“把睢宁县城中心地段所有人员转移到外地”的消息。经警方调查,魏某某(男,43岁,睢宁人)于4月22日在QQ群内编造并发布有关虚假信息,后被大量转发,造成严重影响。魏某某涉嫌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魏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来源
健康江苏
编辑
朱昱责任编辑
黄扬朱昱
编审
张瑞监制丨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