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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自家屋内着火竟然状告供电公司,索赔18万
6月30日,一客户状告陕西商洛洛南县供电公司18万元经济赔偿案历经7个月的波折,最终尘埃落定。
年12月18日13时左右,家住洛南县城关街道办柏槐社区二组的陈先生家中二楼卧室起火,后被及时赶到的消防队员扑灭。火灾给陈先生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年12月19日,陈先生到洛南县供电公司反映着火事件,并声称是由于供电公司表箱中安装的三相空开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其室内引发火灾。供电公司当即安排配电运维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表箱内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烧毁迹象。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关于产权分界点划分的相关规定,供电公司随即给陈先生做了答复。之后陈先生又多次找到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火灾损失18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供电公司认为,一是着火地点在原告二楼西边一间房内,该户供电表箱位置在一楼室外墙上,离起火处约十多米远;二是起火原因不清;三是表箱及箱内设备正常。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关于产权的界定,属于供电公司的资产一切正常,供电公司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另外,原告诉状中提及的供电表箱内未安装漏电断路器的问题不实,表箱内安装的空气开关又名空气断路器,就是一种断路器,且室内着火与空开跳闸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起火灾致其财物受损与被告供电公司安装的供电设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在本起火灾事故致其财物受损上存在过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陈先生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原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于年6月30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了上诉。(郝焕亭尤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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